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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與關係人交易 鬆綁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1.02.23 03:13 am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在農曆年前分批與金控大老座談,果然有善意回應。據了解,金管會近期將發布新規定,鬆綁金控與關係人交易的規定。  

金管會研議,原本金控與關係人交易,金額100萬元以下交易,可以概括授權,不必經過董事會重度決議。新規定是把金額提高到500萬元。另外,如果金控與旗下子公司交易,金額1,000萬元以下都可以概括授權。

所謂重度決議是指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

對金控業者來說,新規定將可解決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間的困擾,不僅節省時間、也節省金錢。金管會最快在本周就會發布新的函令。

有關金控與利害關係人交易的限制,是在金控法第45條做出相關規範。條文指出,金控公司與其子公司以及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交易,條件不能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且應經過董事會重度決議。

陳裕璋在農曆年前分三批與金控大老闆座談,據了解,大老闆們提出的建議中,除了兩岸金融議題外,最多的就是抱怨金控法第45條對業者的諸多限制。

據了解,在陳裕璋與金控大老座談之後,已指示銀行局檢討金控法第45條規定。

法令規定金控與關係人任何交易,不論金額多小,都必須經董事會重度決議。多年來一直有業者反彈。金管會去年8月首度鬆綁,但僅開了小門。當時金管會發函解釋說,如果交易金額在100萬元以下,可以概括授權,不必經董事會重度決議。

這次金管會檢討方向是把金額提高到500萬元以下。另外,針對金控與子公司之間的交易,鑑於兩者同屬於一家公司,因而進一步放寬門檻,1,000萬元以下交易都不必重度決議。

【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金控法第45條有關於金控與關係人交易,對業者的影響有多大呢?業者舉出實際發生的例子。

某家金控有一批老舊的辦公室設備,殘值大約15萬元,想要賣給關係企業使用。為了遵守金控法第45條關於「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同類對象」的規定,花了六、七十萬元請兩家鑑價師鑑價、以及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書。業者大嘆,不如直接報廢算了。

金控業者昨(22)日表示,成立金控目的之一,就是要節省成本,但因金控法「太過嚴謹」,根本難以達成節省成本的目標。

 

 
 

 

【2011/02/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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