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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主觀意圖 才算操縱股價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0.11.15 02:42 am
 

證交法有關是否有操縱股價行為的認定,行政機關決定採「合理化」作法,增訂「具有主觀意圖」影響價格或交易活絡表象等前提,才屬於操縱股價行為。立法院財委會本周三(17日)將審查證交法修正案,多位立委提出不同修正版本,包括證交法第155條、第38之1等修正案。

根據現行證交法第155條規定,投資人買賣股票時,不得有意圖抬高、壓低特定股票價格,以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意圖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等行為。

立委羅淑蕾等人提出的修正案,將意圖操縱股價的違法行為認定,加以明確化,在「意圖影響股票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後面,增列「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換言之,對於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意圖影響股票交易價格者,還必須認定是「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情況下,才算是違反第155條規定。

修正案也在「意圖抬高或壓低特定股票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特定股票,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後面,增訂「且經證交所變更交易處置者」。也就是說,必須是經證交所變更交易處置者,才能視為是,意圖抬高或壓低特定股票交易價格。

官員認為,列為處置股票,不一定有操縱行為,兩者沒有必然關聯;而操縱一支股票,不見得會影響整體市場,若訂定「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條件,反而會造成誤解。

因此,行政院版本也提出相對修正案,將操縱股價行為的認定,增訂須有「主觀意圖」影響交易價格或造成交易活絡表象的前提。

【2010/11/1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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