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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銀被駭 銀行可不負責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1.02.09 10:02 am
 

網路銀行帳戶內金額若被歹徒盜用,未來用戶也須負擔責任了!金管會昨天發布網銀定型化契約草案,未來若個人電腦被植入木馬程式,導致帳戶金額發生損失,不得再全部歸責銀行。

 

電子交易大行其道,網路銀行開戶數已突破數千萬戶,但網路銀行沒有明訂個人及銀行權責,爭議不斷。根據銀行業推估,台灣總人口的3成以上都有開立網路銀行帳戶,但網路銀行金融交易規範不明確,目前都是由銀行與客戶自行約定,沒有一個標準化權責規定。

金管會昨天發布「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除明訂銀行及客戶雙方權責之外,也提高網銀交易的法律位階,日後若銀行違反相關規定,金管會可直接處罰。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張國銘指出,草案明定,網銀客戶帳號若遭人冒用,「若銀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銀行就可能不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銀行仍應負擔調查衍生的相關鑑識費用。

張國銘舉例,假設客戶使用的電腦被植入木馬程式,過去可能全部都歸責給銀行;但今後若能證明是客戶的「故意或過失」,銀行就可以不用負責。

但草案也明定,如果是「駭客利用銀行資訊系統漏洞」對客戶造成損失,就應由銀行負擔損失。

張國銘強調,網路銀行日益普及,安全控管基準也會提高;但在網銀交易上,如果屬於低風險的交易,例如約定轉帳或交易金額不高,會有比較高的便利性,例如傳輸加密程度,就會低於高風險的交易。

張國銘表示,民眾使用網銀,應定期更換密碼,妥善保管網銀密碼及使用者代號等資訊;基於保障民眾權益,金管會也不會讓銀行承做太高風險的網銀交易。

【2011/02/0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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