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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 訂抗辯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10.01 03:30 am
 

行政院昨(30)日審查完成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有關內線交易的「抗辯條款」,明定在未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前,已訂立的書面買賣契約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並事先送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備查者免責。

政府官員表示,「抗辯條款」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首先是要在未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前;其次是要訂立書面買賣契約;第三是書面買賣契約要符合一定條件,如固定金額、數量、固定模式等;第四必須送證交所、櫃買中心備查。

官員指出,送證交所、櫃買中心備查是存證,防範事後做假契約脫責,且應在契約簽定二日內送達,書面買賣契約也不得任意變更金額、數量等。

防範刻意規避,官員強調,修正草案訂出五種型態,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也不能抗辯免責,例如未按照買賣契約內容執行,或故意訂定二個以上的存續期間等,都不能抗辯免責。

立法院上會期審查「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時,以附帶決議方式,暫時擱置條文中爭議最大的內線交易「抗辯條款」,並要求金管會、法務部再詳細討論,今年底將內線交易免責相關規定,重新送至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政務委員尹啟銘昨邀集金管會、法務部等部會審查完成證交法修正草案,近期內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官員說,有關內線交易的抗辯條款,是參考美、日、香港和歐盟等國作法後,提出上述修正案。有關炒作部分,官員說,將炒作明確定義,包含主觀意圖如影響交易價格、造成交易活絡表象等及客觀炒作。

【2010/10/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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