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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日期:99/10/22 集 中 市 場  
  投 信 外 資 自營商

境內
外國機構

境外
外國機構

境內外僑

境外外僑

合計

買進(億) 31.51 0.36 184.17 0.16 23.71 208.40 34.98
賣出(億) 27.06 1.06 172.83 0.40 15.28 189.57 31.85
買賣超(億) 4.45 -0.70 11.34 -0.24 8.43 18.83 3.13
全部總計 26.17億

內線交易 增訂豁免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陳乃綾、李淑慧/台北報導】
2010.10.22 02:15 am
 

行政院會昨(21)日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增訂內線交易的「豁免條款」,但須符合四項要件。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豁免條款相當嚴格,主要是為了避免成為內線交易的漏洞。

 

經濟日報/提供
 

 

豁免條款的四項條件是:一、行為人在未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前,已經訂定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二、買賣契約要符合一定要件,如買賣數量、交易金額、買賣價格及日期,是依據固定公式或電腦程式決定。三、不得變更契約內容或終止買賣。四、契約訂定後兩天內,送證交所、櫃買中心備查。

立院5月通過的證交法修正案,規範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大股東等人,實際知悉重大且足以影響股票價格消息,在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能買賣股票,否則即觸犯內線交易。

國外法律賦予涉嫌內線交易的當事人有「免責抗辯或豁免條款」,但我國證交法沒有,因而當時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法務部研議制訂,本會期提出修法增訂「免責抗辯條款」。

昨天行政院通過的豁免條款,外界普遍認為非常嚴格。吳當傑不否認這種說法,他補充,金管會除了參考國外規範,有些規定是國外沒有的,例如要求契約期滿後十日內,證交所、櫃買中心要將契約內容公告在網站,主要是希望外界可以檢視契約是否虛偽不實。

新規定也訂出五種樣態,是意圖規避內線交易,不適用免責:一、未依契約內容買賣;二、訂立二個以上契約;三、買賣金額過大,明顯集中消息公開後18小時;四、在事件進行中至消息明確前訂契約,且集中於公開後18小時內;五、非基於誠信而訂立契約。

證交法修正案也增訂外國公司有價證券來台上市、上櫃,其募集、發行、私募,以及買賣的管理、監督都受到證交法規範。考量有價證券交易市場操縱行為的主觀意圖,不外「影響交易價格」及「造成交易活絡的表象」,因此將各種操縱行為態樣的主觀意圖要件修正為一致。

【2010/10/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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