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99/10/22 | 集 中 市 場 |
投 信 | 外 資 | 自營商 | |||||
境內 |
境外 |
境內外僑 |
境外外僑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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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億) | 31.51 | 0.36 | 184.17 | 0.16 | 23.71 | 208.40 | 34.98 |
賣出(億) | 27.06 | 1.06 | 172.83 | 0.40 | 15.28 | 189.57 | 31.85 |
買賣超(億) | 4.45 | -0.70 | 11.34 | -0.24 | 8.43 | 18.83 | 3.13 |
全部總計 | 26.17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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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昨(21)日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增訂內線交易的「豁免條款」,但須符合四項要件。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豁免條款相當嚴格,主要是為了避免成為內線交易的漏洞。
豁免條款的四項條件是:一、行為人在未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前,已經訂定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二、買賣契約要符合一定要件,如買賣數量、交易金額、買賣價格及日期,是依據固定公式或電腦程式決定。三、不得變更契約內容或終止買賣。四、契約訂定後兩天內,送證交所、櫃買中心備查。 立院5月通過的證交法修正案,規範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大股東等人,實際知悉重大且足以影響股票價格消息,在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能買賣股票,否則即觸犯內線交易。 國外法律賦予涉嫌內線交易的當事人有「免責抗辯或豁免條款」,但我國證交法沒有,因而當時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法務部研議制訂,本會期提出修法增訂「免責抗辯條款」。 昨天行政院通過的豁免條款,外界普遍認為非常嚴格。吳當傑不否認這種說法,他補充,金管會除了參考國外規範,有些規定是國外沒有的,例如要求契約期滿後十日內,證交所、櫃買中心要將契約內容公告在網站,主要是希望外界可以檢視契約是否虛偽不實。 新規定也訂出五種樣態,是意圖規避內線交易,不適用免責:一、未依契約內容買賣;二、訂立二個以上契約;三、買賣金額過大,明顯集中消息公開後18小時;四、在事件進行中至消息明確前訂契約,且集中於公開後18小時內;五、非基於誠信而訂立契約。 證交法修正案也增訂外國公司有價證券來台上市、上櫃,其募集、發行、私募,以及買賣的管理、監督都受到證交法規範。考量有價證券交易市場操縱行為的主觀意圖,不外「影響交易價格」及「造成交易活絡的表象」,因此將各種操縱行為態樣的主觀意圖要件修正為一致。 【2010/10/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