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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股票信用控管 更嚴
【經濟日報╱記者蕭志忠/台北報導】
2011.01.12 04:11 am
 

證交所加強對股價交易異常股票的信用擴張控管,已增訂經證交所監視督導業務會報決議、公告暫停信用交易的異常股票,在處置期間券商不得受理該股票作為新增融通標的。玉晶光(3406)首度適用新制,不得作為信用交易「維持率」的新增融通標的,處置期間到周五(14日)為止。

玉晶光是因股價異常,於去年12月31日經證交所監視督導業務會報決議,祭出「別別處置條款」,自今年1月3日起到14日的十個營業日,券商受託買賣玉晶光須向投資人全部收足款券,且在處置期間暫停玉晶光股票信用交易。

證交所表示,為強化交易異常股票的管理,避免被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信用交易股票,在處置期間藉由款項融通方式擴張信用,已增訂「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13條及第19條。玉晶光並適用新制,到最後處置期限14日為止。

增訂條款為,客戶買進的股票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或有其他不宜情事,公告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其處置期間券商不得受理該股票作為操作辦法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的新增融通標的。

亦即在處置期間不得作為投資人信用交易「維持率」的新增融通擔保品。

證交所表示,股價異常股票經證交所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處置期間,不得接受為新增款項融通的擔保品;但考量該異常股票仍有流動性存在,另外新增在處置前若券商已接受該擔保品者,仍得到融通期限到期日為止。

【2011/01/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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