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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交割股 增豁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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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訂定「全額交割」等變更交易方式股票的「只許州官放火」條款,增訂政府基金或外資法人機構投資者,申報賣出單一的變更交易方法的股票金額在5,000萬元以下,可以豁免先收足款券。 這項對政府基金或有保管機構代理的機構投資人(境外外資法人機構投資者)「全額交割」等變更交易方法股票的禮遇條款,被市場戲稱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條款。 主要是目前一般投資人買賣全額交割等股票相當不方便,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買賣時,要先向投資人收足款,若投資人未完成交易,隔日要再交易時,仍要重覆同樣動作;但上述政府基金及外資機構卻可豁免收足款券,好處又不及於國內法人及散戶投資人,明顯是州官放火條款。 證交所增訂的「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第3條但書條款為,列為變更交易方式有價證券,券商接受委託買賣應先收足款券,才能辦理買賣申報;但有保管機構代理的機構投資人或政府基金,申報賣出單一變更交易方式有價證券,當日累計金額未達逾5,000萬元,得不適用。 【2011/01/0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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